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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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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类】:房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3月15日 【案情简介】 现年25岁的李小姐与孙先生原是一对恋人。为成家后居住有个安静的环境,2015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一套二室户房屋。因双方经济收入一般,购房时房价为60万元,但其中48万元是孙先生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首付款12万元两人分担。2016年4月,该房屋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李小姐和孙先生共同共有, 同年底房屋由孙先生进行了装修。 但是有了婚房后,两人的感情生活并不美好。从2015年底开始,李小姐和孙先生为每月的还贷出资双方意见不一,加上两人相处不融洽,2016年5月,李小姐与孙先生解除了恋爱关系。 【案件办理】 因两人分手后房屋由孙先生单方占据,权利凭证也在孙先生处,故2016年9月,李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给付被告折价款,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孙先生找到了川蓉律所石婷婷,石婷婷律师接受了孙先生的委托。在庭上,川蓉律师辩称: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该房屋购买时首付款12万元是由被告支付,且至今被告已经归还贷款及利息5.4万余元,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出资,故不应享有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房屋,且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应确定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