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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16年5月5日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6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0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7级伤残,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评定伤残等级是一项最为关键的程序和环节,劳动者要格外注意这一点。

律师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判决结果】

  判决准许公司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申请,经某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由此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所有的费用。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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