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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12年7月24日

【案情简介】

刘某因收购玉米,分别于1996年4月18日、19日、25日收到郭某2万元、3万元、7万元,共计收到12万元,并出具了三张收条。郭某认为该12万元系刘某向其的借款,宋某及子女诉认为系刘某收到的郭某的合作款项。2001年12月4日,郭某找到刘某要求还款,刘某支付郭某2000元差旅费,并出具一张便条,便条载明:“张大哥:我在农历十二月二十之前邮一万元,若不邮,我怎样都能接受”。2012年6月,郭某再次找到刘某要求还款后,刘某与郭某的代理律师曹某通电话,称给10万元了事。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款项刘某至今未返还郭某,但郭某自认截止2002年,刘某共给付1万元路费。宋某与子女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并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刘亚禄的遗产。

【律师总结】

1、律师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郭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郭某为证明其与刘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了大量录音及视频资料,宋某及其子女提出录音及视频资料不完整,但明确表示对录音及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将该部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2、律师提醒,由于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可能很难了解借款当时的真实情况。在这个案件中,刘某的继承人宋某及其子女在诉讼中也向法院陈述,刘某一直在外做生意,对家里报喜不报忧,家人并不了解其在外生意情况。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法院查明事实的进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前提和基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就其主张积极举证,以完成各自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刘某与郭某系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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