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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15日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从2016年1月到3月底装修完成,室内外装修全包,总价为人民币10万。至2016年3月,装修工程仍未完工,仅对房屋进行了一番粉刷,其余工作还没开展,而原告已付装修款5万。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均以各自理由推脱,无故拖延工期,迟迟不能装修完工。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要求原告提供装修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并到案件所涉房屋现场查看,联系公证拍照取证。案件办理过程中,先给被告发送律师函,后起诉到法院。本案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结合本案情况和庭审情况,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无故拖延工期,装修迟迟不能完工,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金牛区某小区3栋4单元1002室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期3个月,而该房屋至今都未装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之规定,被告无故拖延工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装修工程不能完工,应当解除合同。且在约定的装修工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加快施工,但被告一直未能完工,原告已经给予被告合理宽限期限,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被告应当在2015年1月进场施工,2015年3月底完成所有装修工程。而直至原告起诉,被告的装修工程并未实际开始施工,除了对房屋墙面进行了粉刷之外,其余部分均没有开始动工,此点有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为证
。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装修款5万。
第三,被告未按时完成装修工程,应当赔偿违约金1万元。原被告所签订的装修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但原告所提出的1万
违约是按照相同地段租赁房屋的房主计算的。因被告无法按期完工,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入住,被告理应承担违约金。
【判决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双方解除合同,被告于10日内返还原告5万元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1万元。
【律师点评】
在许多房屋装修的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合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双方协商一致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本案中,因被告无故拖延房屋装修工程,迟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实际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解除合同能够更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诉讼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委托人又急于入住,前期的调查取证尤为重要。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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