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劳动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5年8月18日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7日,原告唐某进入高新某公司行政部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唐某购买社保。到2015年4月,唐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自己3个月的工资。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迟支付,直至唐某委托到我们理奥律师事务所仍未支付该笔工资.
【案件办理】
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要求原告提供工资凭条、上班打卡记录、工作牌等相关书证,随后向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规定,川蓉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5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根据原告唐某提供的工资条、公司转账凭证可知其收入每个月有5000元。
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双倍工资共计5.5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原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原告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仲裁裁定】
高新区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该公司15日内一次性支付唐某工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5万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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