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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8年1月4日,潘某与陈某通过四川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交易文件》,合同约定潘某购买陈某名下房屋,房屋总价为3000000元;合同签订时定金支付400000元,双方约定陈某配合潘某完成过户手续和贷款手续,潘某应按期交付剩余购房款,潘某承诺拥有购房资格。随后由于陈某怀疑潘某并无购房资格,无法履行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定金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我所景律师和李俊兰律师接受陈某委托,为其代理,成功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驳回潘某其他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评述】:
在本案中,作为陈某代理人,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细节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陈某在我所律师的提示下查询发现潘某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系伪造,潘某实际上并没有购房资格;
2. 陈某出卖房屋是为了进行其他投资,但因潘某的违约导致程某相关利益受损,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潘某不具有购房资格属于根本违约,且陈某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所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陈某在我所李律师的指导下查询到潘某社保缴费证明中的社保号为空号,合理怀疑潘某没有购房资格,很可能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了防止损失产生,行使抗辩权,不属于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获得法官认可,判决陈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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