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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3年11月王某与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组维护员工作,但公司未给王某购买社保。2018年11月底公司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将王某的岗位更换为保安组保安人员,并通知保安组拒绝王某进入公司继续上班,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所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为其代理,并成功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同意王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向王某支付2013年-2018年的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11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7万余元。
【案件评述】:
在本案中,作为王某代理人,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细节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未向王某足额支付2018年11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某电子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整不符合员工实际工作经验,并且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属于变相的对劳动者实施非法辞退行为。我所律师提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相辞退王某,应当给予王某赔偿。
在我所律师的坚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同意王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并如数支付。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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