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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L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和被告(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向L公司出借500万元,并要求支付履行金11万元,L公司按照约定向A公司转入了11万的履行金后,A公司以信誉不服向L公司发出《告知函》,单方面宣告终止《借款协议》,并表示不再向L公司放贷款……
   李先生是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初李先生收到A公司的推销电话,电话里对方询问李先生是否有资金需求,在此之前李先生与A公司并无任何经济往来。因L公司近期确实需要资金周转,应A公司要求,L公司将资质、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查询码、财务报表等资料发给了A公司,并于2018年3月10日前往成都与A公司业务经理面谈。后A公司提出要派人前往大连实地考察,并让L公司负责考察人员的差旅费和住宿费,L公司也按对方要求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入了10000元。2018年3月25日A公司给L公司发出(2018)字第52号《审贷委员会决议》决议内容,决议内容明确说明了通过A公司人员实地考察和L公司所提交资料分析,同意给予L公司500万,并且要求L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A公司支付履行金112500元,L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向A公司支付履行金112500元,L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向A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入了上述欠款。2018年4月11日,A公司以L公司提供的月利润数据有误为由向L公司发出《告知函》,单方面宣告终止《借款协议》,并表示不再向L公司发放贷款。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2018年4月25日,李先生找到我所律师通沟了解之后预约到所咨询,次日李先生带着合同以及其他资料来到我所成都办公地址(天府广场旁边茂业天地写字楼3104),经过合同和材料审查分析。
【律师观点】
L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并且合法合理的条件下成立的,那么这个协议是属于有效协议,并且该协议对合约双方具有约束力,A公司在L公司履行完合约约定责任以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L公司发放贷款,而A公司以月利润数据错误为由要求单方面解除《借款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理由完全构不成L公司违约的事由,纯粹是其恶意解除合同侵吞L公司钱款的违约行为。而且A公司要求L公司发放贷款之前支付履行金的行为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同时,通过我所律师的调查了解,A公司是一家长期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其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贷款资质,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借贷。
   综上,我所律师对于这个案件的胜诉率还是很有把握,经过案件分析和诉讼方案制定,李先生决定委托我所律师全权代理此案,遂与我所律师部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我所指派办案律师团队处理此案,经过诉讼材料准备,证据搜集并且多次和对方公司沟通协商利弊分析,2018年5月18日,A公司终于同意和我方当事人L公司达成和解,最终A公司愿意支付L公司履约金,并且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履约金。
 【律师提醒】 
现在网络贷款比较多,如果不是直接去公司办理,需要网络签合同并且前期要交履约金 的可能涉及诈骗,即便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盖着公章的合同发给你也一样, 所以务必引起重视!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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