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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吴先生(原告)与李先生(被告)于2017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成都天府新区建筑面积为105.22平方米的暂时没有拿到产权的房子作价136万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但合同签订以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于2017年10月份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约定。
李先生表示他愿意赔偿一定的违约金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买方认为,因为是卖方原因导致违约,如果要解除合同,那么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赔偿房产市值价20%的违约金(即27.2万),双方僵持不下,2017年10月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先生起诉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李先生很茫然,之前从来没有遇到过任何法律纠纷的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此事。通过到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处理方案,大家的回答都是大同小异: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例,法院支持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是赔偿违约金27.2万元,并且退还买方5万元。虽然他们都说可以帮助争取减少损失,但是也不是很有信心。所以,这个案子一直拖到了2018年2月,眼看距离开庭的时间越来越近,李先生也越来越慌,甚至李先生想过“目前房价又是一段猛涨,如果再去谈判降低违约金恐怕更是不可能,干脆就破罐子破摔,不去应诉法院,法院怎么判决就怎么做吧……”2018年2月25日,李先生在浏览网站的时候无意间看到了我所的律师简介和成功案例,通过与在线律师沟通了解,李先生决定来我所与律师在沟通了解,看能不能有解决之道。
2018年2月26日,李先生和家人来到我所,我所律师接待了他们,通过案情介绍、合同审查以及与中介公司微信聊天记录的分析了解,我所律师制定了该案的解决方案,通过调解谈判,希望可以帮助李先生降低赔偿,经过和家人的多次沟通商量,李先生决定特别授权我所律师处理此案。
接受委托以后,我所律师制定谈判方案多次和买方沟通,思想疏导,利弊分析,最终买方同意李先生以16万违约金,解除合同。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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