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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车虽然是代步工具,但是如果说质量方面有问题的话影响的可不是小事,那可是关系生命安全的大事。那么如果买到二手车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住在成华区的杨先生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2017年5月23日杨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门看中了一辆宝马 3系。经过试驾和服务商客服咨询了,杨先生觉得还比较满意,遂与服务商签订了《购销合同》,共计花费35万元购买此车。2017年5月29日杨先生到汽车服务公司提车。本以为爱车到手,就可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可没有想到爱车才拿到手没有几天就发生追尾事件,自己的爱车车尾被撞的面目全非。于是杨先生把车开去进行检修,杨先生被告知这辆“新车”竟然“补过漆”。 随后,杨先生带着疑问找到该公司销售人员反复交涉该公司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甚至质疑是杨先生“补了漆”。 由于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也一直在纠结不知该如何处理,同年7月,杨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案件还没审理,杨先生又遇到了生气的事。按合同约定,新车售出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11月3日,他把车开到成都市同类型号汽车4s店进行“首保”,工作人员却说这辆车已过了“首保期”。明明是5月23日买的新车,可这家 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联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杨先生根据4s店记载车主王某的联系方式,拨通电话,对方答复,这车的确在1月28日卖给过他,后来因为小毛病太多给退了。这下杨先生全明白了,自己买的“新车”居然是一辆二手车,4s店却一直隐瞒真相。
于是杨先生找该服务商多次协商退还购车费用,经过多次找律师咨询比较,最终通过网上400电话找到我所律师咨询此事
【律师认为】
首先,杨先生在购买车的时候,经销商没有明确告知他车辆的真实情况,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所以如果杨先生所说属实,并且有证据能够支持的话,是可以找汽车经销商赔偿杨先生3倍购车费用。
其次,若杨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你所购买的新车为二手车,需要将该证据固定保。这些证据包括鉴定报告,以及当时和汽车公司的 购车合同,王某证言,付款凭证,贷款手续、车子交付时间,交付证据等等。最后,若与经销商交涉无果或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要求退款并赔偿。
杨先生没有想到可以找对方赔偿那么多,心里面也没有什么底。并且觉得诉讼周期太长,试图通过最后一次协商,希望汽车经销商能够解决此事,退还 车款适当赔偿损失费用就行。但是,汽车服务商认为只愿意退还车款,不愿意进行赔偿。
2018年2月26日,杨先生带上家人来到我所,再次找到杨律师。经过再三考虑,最终和我所签订了委托合同,要求全权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经过我所办案律师团队的研究分以及证据收集,以及法庭质证辩论,2018年5月11日,我所律师收到了法院判决书,该案成功结案。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供认定该车为事故车的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所以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全额退还 车款32万,并且赔偿杨先生损失费用105万元。
杨先生对我所的办案结果非常满意,尤其表示感谢。

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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